不用積極配合國家對己之不利追訴,為刑事訴訟法所所規定賦予被告與證人之權利。其中對於被告,其不必要對於不利與己的內容作出供述,並需要經由告知使其明白其所擁有的權利,為刑事訴訟法對於其緘默權的保障;而對於證人,雖然出庭作證為其必須的義務,然若其明知自己或至親有犯罪行為,若據實供述則可能會要接受相應法規的制裁,然而若做出虛偽證言則可能面臨偽證罪的處罰,在此證人會陷入兩難,也難保證證言的可靠性,因此在此情形,證人得行使拒絕證言權,不對此內容做出陳述。然而此拒絕證言權並不能概括於所有在審判中所訊問的所有問題,其範圍僅包括與不利於己之訴罪有關之部分,不能以拒絕證言權為由而拒絕回答所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