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承合議庭之裁定行準備程序,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 程序期日為被告抗辯稱:被告於警詢之自白係出於員警以不正方式利誘取供。受命 法官為此,先行調取被告警詢錄音光碟進行勘驗,因事實仍有不明,故其傳喚執行 詢問調查勤務之員警於準備程序到庭作證並直接依職權予以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 待受命法官訊問完畢後欲對該員警進行詰問,惟受命法官以待證事實已明為由而禁 止詰問。請附理由分別說明該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針對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加以調查 及其調查方式,是否適法?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受命法官禁止其等行使詰問權之 證據調查處分,若有不服,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