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
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
為適合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
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
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
而不應繩之以法。」今有一案,已成年的甲向父親乙索取金錢遭到拒絕後,在未經
乙同意下取走乙的手機,並將之賣到二手商店。儘管該手機機型雖十分老舊,價值
甚微,但由於乙對甲極度失望,為給甲一點教訓,乙仍到警局提出竊盜罪之告訴,
後警方將此案函送地檢署偵辦。試問,檢察官對甲是否能為不起訴處分或附條件之
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乙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不服,應
如何聲請救濟?如果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得為如何之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