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籍於臺北市的甲因涉犯重罪且嫌疑重大經拘提到案,承辦檢察官偵訊後依檢察官 聲請以甲有串供及再犯之虞,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地方法 院法官開庭訊問被告後,准羈押之,但駁回禁止甲接見與通信之聲請,檢察官不服 對此裁定提起抗告。請附理由說明抗告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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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moonfire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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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Dai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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