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目擊證人甲報案指出,某強盜殺人案為乙丙兩人所為。警察乃據此報案內容拘捕 乙丙兩人到案,惟乙丙兩人矢口否認,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也無法清楚了解乙丙有 涉案。但因目擊者指證歷歷,檢察官迫於案件之重大,乃向法院聲請羈押乙丙兩人 並獲准。羈押期間,偵查人員透過多次借提與分離偵訊之方式,分別向乙丙兩人個 別告知,對方已承認,倘自己不承認可能將受較為嚴重之處罰。嗣後,偵訊過程中 經過乙丙互為推卸責任之情形下,終於起出了作案的凶器與搶來的贓款,隨之檢察官 起訴乙丙兩人。試問:本案羈押程序合法否?偵訊所得內容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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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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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羈押程序不合法
羈押要同時符合形式要件以及實質要件,其羈押程序才合法
1.所謂形式要件:拘捕前置原則、經法官訊問、使用押票。
(1)第93條第2項要求,檢察官若想要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則需要在合法拘捕的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2)本案拘捕是否合法
①本案未使用拘票,不合令狀原則 ②乙丙並非現行犯,也非通緝犯。
③不符合第88條之1緊急拘捕之要件。 綜上所述本題不符合拘捕要件,拘捕行為不合法。
2.所謂實質要件係指: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羈押之必要
(1)一般性羈押原因
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②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③有相當理由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2)本案中未見有客觀上的上述羈押原因,僅因為迫於案件重大。
3.小結
綜上所述,羈押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