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羈押程序不合法
羈押要同時符合形式要件以及實質要件,其羈押程序才合法
1.所謂形式要件:拘捕前置原則、經法官訊問、使用押票。
(1)第93條第2項要求,檢察官若想要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則需要在合法拘捕的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2)本案拘捕是否合法
①本案未使用拘票,不合令狀原則 ②乙丙並非現行犯,也非通緝犯。
③不符合第88條之1緊急拘捕之要件。 綜上所述本題不符合拘捕要件,拘捕行為不合法。
2.所謂實質要件係指: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羈押之必要
(1)一般性羈押原因
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②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③有相當理由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2)本案中未見有客觀上的上述羈押原因,僅因為迫於案件重大。
3.小結
綜上所述,羈押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