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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 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34
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34
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師◆專利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以「3C 產品保護膜之貼附方法」於民國(以下同)99 年 5 月 6 日申請發明專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財產局)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准予專利,其技術特 徵為「一種遇熱軟化,冷卻後定型不回縮之塑膠膜,以設有黏膠層該側貼附於外殼 表面,並以熱風使其軟化密貼於外殼表面,即可在產品表面平整地貼附一層保護膜 之方法。」乙發現 99 年 1 月出版之 3C 雜誌,刊載「輕鬆包膜」一文,介紹使用吹 風機將膠膜加熱後拉伸延展之方法,99 年 4 月亦有網友上傳「看完後人人都是包神」 的手機包膜教學影片,傳授保護膜烘軟密貼之步驟。乙因此認為甲之「3C 產品外 殼保護膜之貼附方法」早已公開,而且是同行或一般人透過學習即可輕易上手之技 術,不符專利申請之要件,提出舉發,智慧財產局應如何處理該舉發案?(25 分)
二、張三以 A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獲准,隨後張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 於 99 年 12 月 6 日完成新型技術報告,以 B、C、D 等先前技術比對結果,「無法 發現足以否定其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李四認為 A 技術之功效僅為先前已 獲准專利之 E、F 專利之相加,無新功效產生,不符申請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 智慧財產局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以 E、F 之先前技術為依據,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張三主張智慧財產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 A 技術欠缺專利要件,舉發案不 應作出與技術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請問張三之主張是否有理 由?(25 分)
三、王五於 100 年 3 月 2 日就其發明之 G 技術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100 年 5 月 2 日向 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並聲明優先權。智慧財產局審查時,發現趙六於 100 年 4 月 6 日針對相同之 G 技術提出專利申請。若 G 技術具備專利要件,智慧財產局 應向何人核發專利?又 G 技術獲准專利後,專利權人得否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25 分)
四、甲發明猪的新品種「人猪」,將人類的 DNA 打到猪胚胎,猪隻長大後,其內臟可 供人體器官移植之用,且能避免人體產生排斥作用。又乙發明 H 藥,用以治療器官 移植時之排斥反應。甲、乙分別就其發明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智慧財產局 應如何處理甲、乙之專利申請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