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26634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張三以 A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獲准,隨後張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 於 99 年 12 月 6 日完成新型技術報告,以 B、C、D 等先前技術比對結果,「無法 發現足以否定其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李四認為 A 技術之功效僅為先前已 獲准專利之 E、F 專利之相加,無新功效產生,不符申請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 智慧財產局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以 E、F 之先前技術為依據,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張三主張智慧財產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 A 技術欠缺專利要件,舉發案不 應作出與技術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請問張三之主張是否有理 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