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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10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1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6)

⑵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其所為之 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 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 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 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 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 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 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 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第二頁
⑷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 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 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 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全三頁 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