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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1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6)
⑴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 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 由與言論自由?(25 分)
⑵普通法院得否審酌 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 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⑴下列各項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認為其設置或作成屬違法,有何救濟途徑?請分別 論述之(30 分)。 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之險坡標誌。 2.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紅燈。 3.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為之罰鍰裁決。
⑵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其所為之 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 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 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 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 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 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 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 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第二頁
⑴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⑵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⑶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 分)
⑷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 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 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 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全三頁 第三頁
⑴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⑵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 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 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⑶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 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