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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 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 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 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 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 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年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 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 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 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年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⑶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 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