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3760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
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年 2 月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
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
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
分)甲不服,於 98 年 2 月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
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
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
,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
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⑷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
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
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
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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