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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
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
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
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
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
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年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
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
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
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年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