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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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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33314
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行政院移請立法院的覆議案與地方行政機關移請地方立法機關的覆議案,現行法規 作何不同的規定?請加以比較說明。(25 分)
二、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審查法律案的程序,大抵分為幾個階段?另審查委員會有時因某 種考量,而將該法律案擱置而不予審查,就立法實務以觀,可採何種機制阻止審查 會從中掣肘?請分別加以說明。(25 分)
三、為了保護既得權利及避免社會發生急激的變化等目的,在我國制定法規的立法技術 上,往往運用過渡條款。請簡述過渡條款的意涵,並舉實例以對。(25 分)
四、起草法案時,對於法律用詞用語應注意那些原則?又在何種情形下,得使用「聲請」 或「申請」的用字、「制定」或「訂定」或「製定」的用語。請分別加以說明。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