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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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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31161
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 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試問:本條所 稱「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係指何時點?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彙整 說明之。(15 分)
⑵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 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租金補貼等。」試問:本條所稱「安置」因包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租金補貼等」,則其性質是否屬被徵收人「應受之補償費」?請就己見申述 之。(10 分)
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地上權」、「典權」及「基地租賃權」等權利係如何處理?就各權利之內 涵而言,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是否有問題?試析論之。(25 分)
三、區域計畫法第 6 條規定:「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 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試問: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 域計畫經核定公告後,其計畫之效力為何?試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說明之。(25 分)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7 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 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前 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 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試問:準此規定,非都市土地 得不受「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之限制,例外變更為丁種建築用 地之情形為何?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