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請分別回答下列二問題:

⑵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 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租金補貼等。」試問:本條所稱「安置」因包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租金補貼等」,則其性質是否屬被徵收人「應受之補償費」?請就己見申述 之。(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