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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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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22553
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內政部與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之解釋有不同見解。試問遇此情形,內政部如 何作成解釋?行政院扮演的角色如何?可否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試述之。(25 分)
二、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其法效力如何?其如何經由法制作業提 升該行政規則之法效力?(25 分)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後,部會組織與業務皆有所調整。內政部社會司部分業務移由衛生 福利部主管;部分尚留在內政部。就法制而言,其主管法律亦須有所變更,但修正 立法程序繁瑣,非短時間內所能完成;在未完成修正立法前,其權宜措施如何規定? (25 分)
四、目前地方政府和中央部會皆設有法制單位,但有些地方政府設立法制局或法務局而 以任務編組執行法制作業;有些地方政府則直接設立法規委員會。試問二者在法制 功能運作上有何不同?如就法制作業效能以何者為優?試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