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丁公司專營食品加工之生產,採曆年制,最近 3 年帳載之銷貨收入與 稅前淨利如下:
會計師於查核過程發現以下事項: ⑴X3 年底有食用商品一批交付予承銷商店時,立即認列該批商品之 銷貨收入$7,200。已知該批食品以銷貨成本為基礎之毛利率為 20%,且丁公司於各年底尚存之寄銷食品均在次年出售。 ⑵丁公司各年度 12 月份之員工薪資均於隔年度支付,但期末均未調整入 帳,X3 至 X5 年底應付薪資餘額分別為$65,000、$77,000、$85,000。 ⑶X3 年 6 月 1 日購置真空包裝設備$60,000,應採直線法提列折舊,估 計使用年限為 6 年,殘值$6,000,但購置當時將該筆購置成本費用化。 ⑷丁公司之會計政策載明以銷貨百分比法提列壞帳,且壞帳率為銷貨 之 3%,但會計人員誤採直接沖銷法沖銷壞帳,各年度之沖銷金額 分別為 X3 年$10,600;X4 年$12,400;X5 年$9,200(本事項請依公 司載明之會計政策作為計算正確稅前淨利的依據)。 ⑸X4 年另發生以下錯誤:以現金支付保險費用$2,100 時,誤以$1,200 入帳;且有一筆應收帳款$50,000 誤以應收票據入帳。 ⑹X5 年另發生以下錯誤:將取得機器設備之現金支付$50,000,列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試作:丁公司 X3 年、X4 年及 X5 年度正確之稅前淨利。(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