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 109 國立臺北大學_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公法學組):憲法#14649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2. 監察院在受理退休公務員陳情後,認為該條例有違憲之虞,函請考試院聲請釋憲,考試院有無聲請釋憲之職權?

參考資料

1、民國 41 年 9 月 29 日釋字 7 號: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2、民國 42 年 7 月 10 日釋字 20 號: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
3、民國 65 年銓敘部 65 年 4 月 6 日 65 台謀特三 09424 號函同意「參加政府工作之黨務工作人員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准予採認。
4、民國 76 年 12 月 3 日廢止:配合新人事制度之推行,函請考試院明令廢止前開採計要點及其他團體年資之採計。經考試院第 7 屆第 153 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及上開各團體服務年資採計案均自 76 年 12 月 3 日廢止。因此,76 年 12 月 3 日之後進用人員,其曾任前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5、民國 77 年 7 月 28 日考試院第 7 屆第 185 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及既往墜基於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上述團體專職人員年資;但採計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
6、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考試院第 10 屆第 180 次會議決議略以:「是類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另外,過去曾從寬採計之其他非公部門之年資,亦併同停止採計。」
7、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23 次會議併案審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本案係由時代力量黨團及立法委員陳其邁等 20 人擬具草案。
8、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總統公布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予處理條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