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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03225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1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1)
(一)應申報之薪資所得為多少?
(二)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109 年每人基本生活費 18.2 萬元)
(三)全戶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
(四)全戶合併申報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五)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為若干?
二、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一)民國 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1.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 600 萬元;
2.將市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 300 萬元贈與配偶;
3.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萬元;
4.將現金 500 萬元贈與次子;
5.贈與長女結婚嫁妝 350 萬元;
6.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收盤價每股 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 109 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
(二)李四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 日逝世於美國洛杉磯之住處,李四死亡前 2年在臺灣居留 380 天,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但李四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李四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並假設李四遺有分居之配偶甲,甲與前夫所生之子乙(已成年,未收養) ,李四與甲所生之子為丙(成年)及女為丁(18 歲,重度身心障礙) ,以及李四之父親戊,不考慮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之問題;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李四在美國銀行洛杉磯分行之定期存款計美金 100 萬元(死亡時假定兌換比例 1 美元兌換新臺幣 33 元) 。
2.國內 B 上市公司之股票 10 萬股,死亡當日每股之收盤價格 20 元。死亡當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格為 30 元。
3.丙分別於 109 年 2 月 3 日及同年 1 月 30 日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領李四之定期存款計 1,000 萬元及 2,000 萬元。
4.李四於 107 年 12 月 30 日贈與其妻甲之某上市公司股票,計 10 萬股,李四死亡時仍未出售。該股票在 107 年 12 月 30 日之證券市場收盤價格為 20 元。109 年 2 月 1 日之收盤價格為 30 元。
5.李四死亡時,計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 2,000 萬元。
請計算遺產總額、遺產淨額以及應納遺產稅額各是多少?
(一)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為何?
(二)依據下列不同交易型態,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在我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 A 自行收取價款。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3.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4.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一)此案例中規避稅捐之租稅客體為何?以及避稅交易為何?
(二)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依交易事實核課稅負之原則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