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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03225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一)民國 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1.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 600 萬元;
2.將市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 300 萬元贈與配偶;
3.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萬元;
4.將現金 500 萬元贈與次子;
5.贈與長女結婚嫁妝 350 萬元;
6.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收盤價每股 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 109 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K
審題:
1.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 600 萬元 >>捐贈不計入
2.將市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 300 萬元贈與配偶 >>配偶互相贈與不計入
3.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萬元 >>不計入
4.將現金 500 萬元贈與次子 >>計入
5.贈與長女結婚嫁妝 350 萬元 >>計入,但總額可減100萬
6.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收盤價每股 30 元 >>計入,因為上、市櫃才有收盤價,所以用淨值計算
 
贈與總額:500萬+(350萬-100萬)+(20*30萬)=1350萬#
應納贈與稅額:(1350-220)*20%=11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