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2IPAS淨零碳規劃管理師-中級能力鑑定公告試題_第二科:碳管理制度實務#147093

科目:【阿摩】未分類題庫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50 | 申論題數: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阿摩】未分類題庫

選擇題 (50)

10. 臺灣某半導體母公司 A 投資設廠,結構如下:

*擁有子公司甲(持股 70%),甲公司營運由母公司 A 完全主導。
*投資合資企業乙(持股 45%),依股東協議,母公司 A 對乙具有「營運控制
權」,但財務上因無實質控制力,在母公司 A 的母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僅採用權益法
處理,未納入財務合併範圍。
*2026 年,A 公司編製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永續報告書並同時向科學基礎減
量目標倡議(SBTi)提交近程減碳目標。A 公司在溫室氣體盤查組織邊界選擇
「營運控制權法」。
關於 A 公司在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與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目
標設定的邊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規範?
(A)在 IFRS S2 下,因為乙公司未納入會計合併財務報表,A 公司不得將乙公司的
100%排放量列為 A 的 Scope 1 與 Scope 2,否則將違反 IFRS S2 與財務報表編製
主體一致的原則;
(B)雖然 A 公司在 IFRS S2 中應將乙公司之排放量納入 Scope 1、Scope 2,但在評
估重大氣候風險之財務影響時,乙公司的資本支出應單獨依據權益法投資進行財
務估值與減損評估;
(C)SBTi v1.3 驗證目標時,強制要求組織邊界必須與會計合併範圍完全鎖定。因
此,即便 A 公司日常以營運控制權管理,向 SBTi 申報時仍必須將乙公司依 45%
比例降歸為 Scope 3 Category 15 投資;
(D)若乙公司發生嚴重的碳費超支或法規罰款,在 IFRS S2 框架下,A 公司僅需在
永續報告中揭露子公司甲的合規風險,乙公司因屬權益法認列之轉型風險,其財
務衝擊會自然遞延反映於財務報表的投資收益中,無須於 IFRS S2 進行量化情境
分析
11. 某境外控股公司 A-KY(在臺灣上市,資本額 120 億元),自 2026 年起適用臺灣金
管會規範,必須與財務報表同步揭露 IFRS S1/S2 合併報告,並規劃於同年依據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提交近程目標。其集團內外結構如下:
*控股母公司(A-KY):純控股平台,無實質生產營運。
*持股子公司(100%持股):負責核心產品製造,納入會計合併。2025 年 Scope
1+Scope 2 排放量為 50,000tCO₂e。
*關聯企業(40%策略性持股):負責上游關鍵原料供應。因 A-KY 不具過半董事
席次,會計上採用「權益法」認列。2025 年該關聯企業總排放量高達
200,000tCO₂e。
*A-KY 在溫室氣體盤查的方法論上,選擇以「財務控制權法」作為 Scope 1 與
Scope 2 的組織邊界。
為符合金管會對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的合規要求並通過 SBTi 驗證,CFO 在

編製整合報告並進行邊界設定時,下列何項決策最為適當?
(A)依據 IFRS S2 邊界一致性原則,100%持股子公司與 40%關聯企業均應全數納入
A-KY 的 Scope 1 與 Scope 2。因此在 SBTi v1.3 目標設定中,A-KY 必須為這兩家
公司合計的 250,000 噸排放量,一併設定 2030 年 Scope 1+Scope 2 的絕對總量減
碳目標;
(B)子公司的 50,000 噸應直接計入集團 Scope 1、Scope 2 目標;而關聯企業按股權
比例分配之 80,000 噸碳排屬於 Scope 3 投資。由於該 Scope 3 占集團總排放量已跨
越 40%門檻,SBTi v1.3 框架下必須強制將子公司 Scope 1、Scope 2 與該關聯企業
Scope 3 同步納入科學減碳目標設定中;
(C)在金管會與 IFRS S2 框架下,100%持股子公司屬於合併報表個體,其轉型風險
與碳費支出必須進行量化財務預估;但該 40%關聯企業因屬於境外獨立法人且非
控制個體,其氣候相關的財務衝擊僅需在永續報告中以文字質性敘述,無須納入 5
年合併財務計畫中;
(D)依據 SBTi v1.3 指引,A-KY 身為境外控股公司,若母公司本身無實質排放,
SBTi 允許其「僅以 100%持股子公司」作為獨立申報主體。此時,除該子公司本
身之外,控股母公司與 40%關聯企業在 SBTi 以及金管會 IFRS S2 的報告邊界中,
皆獲得自動豁免
12. 某大型金融控股集團同時承諾導入碳會計金融合作夥伴關係(PCAF)、科學基礎
目標倡議(SBTi)、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 與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NFD)
四大框架。關於四大框架在「組織治理、策略整合與轉型目標」上的嵌套邏輯,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由於 TNFD 刻意相容 TCFD 的四大核心支柱(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
目標),集團在架構整合上應將頂層的「氣候風險管理委員會」升格為「氣候與自
然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督升溫與生物多樣性風險,以避免治理重疊;
(B)在推動全面轉型時,企業的終極行動指南應呈現雙軌鏡像對接:在氣候端,利
用 PCAF 核算投融資碳排並透過 SBTi 設定減碳路徑;在自然端,則利用 TNFD
LEAP 方法論評估自然衝擊與相依性,並對接 SBTN(科學自然目標網絡)來設
定水資源、土地利用等科學自然目標;
(C)依據 SBTi v1.3 規範,為加速集團邁向「自然正向」的轉型,金融機構在設定
2030 年近程(Near-term)科學減碳目標時,可以直接向國際市場購買大量具有生
物多樣性效益的碳權(Carbon Credits),來抵減 PCAF 核算出的 Scope 3 投融資絕
對碳排量;
(D)在「策略與情境分析」中,TNFD 的加入意味著集團必須將「氣候與自然交織
的財務重大性(Climate-Nature Nexus)」納入評估。例如,評估一個農業投融資案

件時,不只要看升溫導致的乾旱(TCFD),還要看在地地下水枯竭與授粉昆蟲減
少(TNFD)對客戶還款能力的複合財務衝擊
13. 乙食品加工廠(非 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 企業)為達成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
議(SBTi)2032 年 Scope 3 減量 25%的目標,積極投入供應鏈減碳。乙工廠與其
長期的上游契作農場(非合併報表邊界內)合作,資助該農場進行「生物碳土壤
改良(Biochar Application)」項目,並由第三方機構獨立驗證,成功產生每年
5,000 tCO₂e 的移除量。乙工廠與農場簽約,約定該項目產生的「碳權/減量成
效」全數歸乙工廠所有。乙工廠擬將這 5,000 t 減量額度直接從其 Scope 3(類別
1:購入商品與服務)的年度排放總量中扣除。
關於乙工廠將此類鏈內減碳(Insetting/Supply Chain Carbon Credits)直接扣除
Scope 3 排放量的做法,下列分析何者符合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與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的最新趨勢與規範要求?
(A)只要該減量成效轉換為核證碳標準(VCS)碳權並由乙工廠註銷(Retire),不
論該農場是否將此減量計入自身的 Scope 1,乙工廠均可合法扣除其 Scope 3 排
放;
(B)由於該農場不屬於乙工廠的 Scope 1 或 Scope 2 邊界,不論該項目是在價值鏈內
還是鏈外,只要轉化為「碳權(Credits)」形式,就必須遵循 SBTi 抵換限制,只
能視為價值鏈外減碳(BVCM),不能扣除 Scope 3;
(C)若乙工廠欲將此成效反映在 Scope 3 減量上,該活動必須透過 GHG Protocol 的
Scope 3 供應鏈會計方法(如計算供應商專屬排放係數的降低)來呈現,而非以購
買碳權抵換總量;
(D)根據 SBTi v1.3 規範,只要是屬於鏈內(Insetting)的碳移除項目,不論其會計
處理採取「碳權抵銷」或「係數修正」,皆可無條件直接扣減 Scope 3 目標
14. 丙跨國科技公司在臺灣設有研發中心與大型資料中心,該公司同時擁有大型農業
與林業用地(非其核心業務,但屬於合併報表範圍),因而觸發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倡議(SBTi)的 FLAG(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目標設定要求。
2026 年,丙公司在臺灣的自有林地上進行「國家核證自願減量專案(臺灣環境部
專案機制)」,獲得了環境部核發的「臺灣碳權(減量額度)」。丙公司計畫將這批
臺灣本土碳權,用於抵換其臺灣資料中心 Scope 2(電力排放)因綠電採購不足而
未達 SBTi v1.3 近期目標的缺口。同時,丙公司也在考慮是否將該林地的碳匯直接
納入其 FLAG 目標的「碳移除(Removals)」路徑中。
關於丙公司跨越 FLAG 目標、非 FLAG 目標與臺灣本土碳權機制的規劃,下列哪
一項分析最為精準且完全符合 SBTi v1.3 規範?
(A)丙公司可以將這批由環境部核發的林業碳權,用來抵換資料中心(非 FLAG 範

疇)的 Scope 2 電力排放,因為這屬於公司邊界內的自然碳匯衍生碳權;
(B)丙公司在自有林地上的碳移除成效,若已申請並被環境部核發為「可交易的減
量額度」,在 SBTi 框架下,該成效就不能再同時計入其 FLAG 目標內的內部碳移
除,否則會構成雙重計算;
(C)依據 SBTi FLAG 標準,非 FLAG 目標(如資料中心電力)可以用 FLAG 範疇
內的碳移除量來進行內部抵換(Internal Offset),只要兩者在同一個母公司的合併
報表邊界內即可;
(D)丙公司應將該林地獨立於公司組織邊界之外,將產生的臺灣碳權在臺灣碳權交
易所賣出,再用該筆收益去購買國際核證碳標準(VCS)的 Removal 碳權,即可
合法抵換其 SBTi v1.3 的近期 Scope 2 目標
27. 某大型電子製造服務(EMS)代工廠進行碳盤查後發現,其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
量高達 9,000,000tCO₂e,占全廠總排放量的 95%。該廠同時承接兩大科技巨頭的代
工訂單,客戶對供應鏈提出的 2030 年減碳時程與稽核規範如下:
*Apple:要求供應商配合其"Apple 2030"戰略,於 2030 年實現產品全生命週期的
「淨零排放」,並著重於 Scope 3 實體價值鏈的絕對大幅減排。
*Microsoft:嚴格要求供應鏈於 2030 年前協助其達成「負碳」目標,必須引入碳
移除技術,且拒絕接受全廠區大鍋炒式的平均數據。
面對此「多客戶減碳強度差異與核算範疇衝突」的商業情境,依據國際主流溫室
氣體核算指引與供應鏈碳會計分攤邏輯,關於該代工廠最佳因應策略,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為了高效滿足 Microsoft 的 2030 年負碳合約,代工廠可將廠區內統一採購之高
品質「移除型碳權」,依據兩大客戶的「營收貢獻比例」進行等比例分攤,使該筆
減碳效益亦同步呈現於 Apple 的供應鏈報告中,創造雙贏;
(B)代工廠應採取「物理分配法」,依據各客戶產品線的實際原物料與能耗數據計
算「產品碳足跡」;針對 Microsoft 的負碳要求,須在其專屬產品線或透過指定專
案採購「碳移除」成果進行宣告,嚴禁與 Apple 的淨零額度重複計算;
(C)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於近期針對 Scope 3 修訂之彈性架
構,代工廠若確認 2030 年前無法讓整體 Scope 3 達到負碳,可直接向 SBTi 申請
「Scope 3 豁免權」,只要 Scope 1 與 Scope 2 達到淨零,即可視為自動滿足 Apple
與 Microsoft 的供應鏈減碳要求;
(D)面對客戶間淨零與負碳的定義衝突,代工廠最佳策略是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
書的自願性混合原則,將全廠區的價值鏈排放與碳匯進行實體總量池化,並以
「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 method)」向所有客戶宣告相同的「綜合碳足跡削減
複選題
38. 某企業欲推動永續供應鏈管理,以降低環境衝擊並提升供應鏈韌性,下列哪些做
法較有助於達成此目標?(複選)
(A)建立多層級供應商環境績效評估與稽核機制;
(B)僅以第一層供應商提供之環境資料作為供應鏈風險評估依據;
(C)與供應商合作推動減碳及資源效率改善計畫;
(D)為降低管理成本,逐步提高採購集中於單一供應商之比例

國際電子製造企業「GreenTech Electronics」於臺灣、越南皆設有生產基地,主要供應歐洲品牌
客戶。近年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淨零目標以及
客戶 RE100 要求,公司董事會決議導入內部碳定價(ICP)制度,並建立碳資產管理機制,以作
為投資決策、供應鏈管理與減碳策略之核心工具。公司目前每年 Scope 1 與 Scope 2 排放量約為
50 萬噸 CO₂e,另有大量 Scope 3 排放來自原料、物流與產品使用階段。財務長主張內部碳價應與
未來國際碳市場接軌,而營運部門則擔心過高碳價將影響投資報酬率與產能競爭力。
GreenTech 正評估以下策略:
*投資高效率節能設備。
*長期綠電採購(CPPA)。
*購買國際自願性碳權。
*建立內部碳基金。
*導入內部碳交易制度。
*建立碳資產風險控管架構。
董事會並要求 ESG 部門提出:
*如何設定合理內部碳價。
*如何管理碳資產價格波動風險。
*如何避免漂綠(Greenwashing)。
*如何將碳成本納入資本支出(CAPEX)決策。
請依據上述資訊回答後續 39~43 題。
複選題
47. 因應科學基礎目標倡議(SBTi)1.5°C 減碳路徑,C-Corp 董事會正評估一項重大
商業轉型:預計在 5 年內關閉 200 家高能耗的直營店,並將其商標與營運權授權
加盟商經營(轉為加盟店)以優化資本結構。若該策略實施,下列敘述哪些符合
SBTi v1.3 之目標管理原則?(複選)
(A)由於 200 家直營店轉為加盟店,C-Corp 連鎖總部的 Scope 1+2 排放量將會顯著
下降;
(B)直營轉加盟會導致該部分的排放從 C-Corp 的 Scope 1+2 移轉至 Scope 3
(Category 14),這屬於結構性改變,總部必須對 2024 年的「基準年(Base
Year)」數據進行歷史溯及調整(Recalculation);
(C)這種透過「資產處置與移轉(Divestment)」將碳排放轉嫁給外部加盟商的做
法,在 SBTi 的實質審查中,會被直接認可為 C-Corp 總部實質減碳技術的提升;
(D)雖然排放類別發生移轉,但全範疇(Scope 1+2+3)的加總總量並未因為「直營
轉加盟」這項法律與營運形式的改變而產生實質的供應鏈減量
甲公司為臺灣上市跨國 EMS 代工廠(資本額新台幣 250 億元),2024 年經第三方確信之溫室氣體
盤查數據顯示:Scope 3 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約 99%,其中「類別 1:購入商品與服務」占其 Scope
3 總排放量的 90%。甲公司旗下 1,200 家供應商廣泛分布於中國大陸、東南亞及墨西哥。主要核
心客戶(如 Apple、HP)已明確要求其供應鏈必須在 2030 年達成淨零排放(Net-Zero);其中
Apple 更宣布將自 2025 年起,正式將供應商的「碳減量績效與氣候治理表現」納入年度訂單分配
的重大權重指標。
為此,甲公司董事會於 2024 年底通過三項緊急決議:
(1)啟動供應商分級管理機制(Supplier Tiering Strategy)。正式加入 CDP 供應鏈專案(CDP
Supply Chain Programme)以整合數據收集。
(2)針對前 50 大關鍵供應商提撥專款(Top 50)。
(3)提供低碳轉型及綠色製程補助(GREEN 補助)。
請依據上述資訊回答後續 48~5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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