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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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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979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 A 有限公司經營運送業務,主營業所設在台中市,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其負 責人甲的住所地為彰化縣員林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因客戶 B 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所設在雲林縣斗六市,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負責人乙的住所地在彰 化縣鹿港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尚未給付前年 10 月委託 A 公司運送二批 貨物的費用,以及另一客戶丙(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尚未給付前年 12 月委託 A 公司運送一批貨物的費用。今甲以自己為原告,以 B 公司及丙二者為共同被告, 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 A 公司上開積欠的運送費用及遲延利息。 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二、甲對乙提起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訴。於言詞辯論時,乙先否認該 買賣契約之效力,再主張若該契約有效時,因其他原因事實,乙對甲亦有 150 萬元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以此債權與甲之債權抵銷。經法院調查,乙對甲之賠償請求 權,事實上已另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問乙之抵銷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95 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 失撞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為此請求乙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 100 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 盡具體化義務,在一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支出 60 萬元事實一節,當庭 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本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 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之事實,因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之數額。乙 不服而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例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 備期日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辯論庭中,乙乃對於甲 所主張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則向法院表示 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造提出 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 服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 依據,用以說服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25 分)
⑴對乙之本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該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有 無理由?(13 分)
⑵對丙之支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關係起訴,判決敗訴確定後,本於借款關係再行 起訴,丙在借款之訴未判決確定前,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否准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