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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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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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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四、甲以乙欠其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丙欠其支票票款 1,000 萬元,為保 全其對乙、丙之票款債權,分別向法院聲請就乙、丙之財產為假扣押,嗣乙、丙亦 分別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⑵對丙之支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關係起訴,判決敗訴確定後,本於借款關係再行 起訴,丙在借款之訴未判決確定前,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否准許?(12 分)
相關申論題
一、 A 有限公司經營運送業務,主營業所設在台中市,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其負 責人甲的住所地為彰化縣員林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因客戶 B 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所設在雲林縣斗六市,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負責人乙的住所地在彰 化縣鹿港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尚未給付前年 10 月委託 A 公司運送二批 貨物的費用,以及另一客戶丙(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尚未給付前年 12 月委託 A 公司運送一批貨物的費用。今甲以自己為原告,以 B 公司及丙二者為共同被告, 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 A 公司上開積欠的運送費用及遲延利息。 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175480
二、甲對乙提起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訴。於言詞辯論時,乙先否認該 買賣契約之效力,再主張若該契約有效時,因其他原因事實,乙對甲亦有 150 萬元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以此債權與甲之債權抵銷。經法院調查,乙對甲之賠償請求 權,事實上已另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問乙之抵銷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175481
三、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95 年間某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過 失撞傷甲,致甲受有如何之身體傷害,甲並因此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0 萬元, 為此請求乙應給付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 100 萬元整等語。假設甲之主張已 盡具體化義務,在一審中,乙對於甲所主張之醫藥費支出 60 萬元事實一節,當庭 表示「無意見」,經記明筆錄,本件在無爭點協議之前提下,法院於判決書中逕據 此認定甲有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之事實,因而判決乙應給付甲如其請求之數額。乙 不服而提起上訴,在二審準備程序中,乙對其過失比例有爭執,受命法官於一次準 備期日後,即無預警地為終結準備程序之諭知。在二審言詞辯論庭中,乙乃對於甲 所主張支出醫藥費 60 萬元事實部分表示有爭執,要求甲舉證之。甲則向法院表示 乙對醫藥費支出事實之復行爭執於法不合。若法院對此表示有疑問,而請兩造提出 法律意見供參。問:如您係甲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之法律及法理依據,用以說 服法官不准乙提出該項爭執?反之,若您係乙之律師,請嘗試提出何種法律及法理 依據,用以說服法官准許其提出該項爭執?(25 分)
#175482
⑴對乙之本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該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有 無理由?(13 分)
#175483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55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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