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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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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民事訴訟法#49001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若檢察官認為甲、丙通姦之事因證據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是否應依 該不起訴處分駁回乙之離婚訴訟?
⑵若乙提出徵信社竊錄所得之錄音帶,其內容可證明甲、丙曾發生性關係,乙並提 出在汽車旅館拍攝之照片佐證,民事法院是否得依該等證據認定甲、丙確有通姦之 事實?
二、甲、乙為夫妻,同住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五號,原告甲主張受被告乙不堪同居之 虐待,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經台北地院判決原 告勝訴,准兩造離婚,惟對甲、乙送達判決書,均因住所無人受領,而於民國 96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住所門首, 一份置於信箱。乙得知後於同年 7 月 11 日至警察機關領取,因不服判決結果,於 同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提出上訴狀於台北地院,復又於同年 8 月 6 日(星期一) 提出撤回上訴狀於台北地院;甲收受撤回上訴狀繕本後,隨即於同年 8 月 7 日提出 撤回起訴狀於台北地院。試問:台北地院所為之離婚判決是否確定?何時確定? (25 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97 年 1 月 15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於 94 年 7 月間承攬乙之新居裝 潢,並已於 94 年 12 月底前依約完成,乙尚積欠甲裝潢工程款二百萬元。乙於第一 審提出抗辯略如下:甲之工程有多項瑕疵,迄今未依約完成修補,且亦遲延完工, 造成乙生活上重大不便,需另行租屋,故依約扣除二百萬元作為違約金。第一審法 院審理後認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酌減,判決命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 乙就該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 時效抗辯。試問: 甲如未就時效抗辯提出異議,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乙應不得再提出,而係爭執未 罹於時效,且提出相關事、證。第二審法院應否就時效抗辯為審理?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理分析之。(25 分)
⑴台北地方法院對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有無管轄權?
⑵台北地方法院如認其無管轄權時,得否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⑶就違約金部分,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有管轄權法院得否以其違約金額過高,依職 權予以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