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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民事訴訟法#49001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為夫妻,同住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五號,原告甲主張受被告乙不堪同居之 虐待,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經台北地院判決原 告勝訴,准兩造離婚,惟對甲、乙送達判決書,均因住所無人受領,而於民國 96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住所門首, 一份置於信箱。乙得知後於同年 7 月 11 日至警察機關領取,因不服判決結果,於 同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提出上訴狀於台北地院,復又於同年 8 月 6 日(星期一) 提出撤回上訴狀於台北地院;甲收受撤回上訴狀繕本後,隨即於同年 8 月 7 日提出 撤回起訴狀於台北地院。試問:台北地院所為之離婚判決是否確定?何時確定?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