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97 年 1 月 15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於 94 年 7 月間承攬乙之新居裝
潢,並已於 94 年 12 月底前依約完成,乙尚積欠甲裝潢工程款二百萬元。乙於第一
審提出抗辯略如下:甲之工程有多項瑕疵,迄今未依約完成修補,且亦遲延完工,
造成乙生活上重大不便,需另行租屋,故依約扣除二百萬元作為違約金。第一審法
院審理後認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酌減,判決命乙應給付甲一百萬元。
乙就該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
時效抗辯。試問:
甲如未就時效抗辯提出異議,此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乙應不得再提出,而係爭執未
罹於時效,且提出相關事、證。第二審法院應否就時效抗辯為審理?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理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