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甲為 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
,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 之祀產,遭訴外人 Y 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 767 條
第 1 項、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
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
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
訴訟」) 。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題組】
(一)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
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
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
時,得為如何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