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下列何人無當事人能力:
(A)非法人社團
(B)破產財團
(C)獨資商號
(D)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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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60), C(1583), D(48), E(0) #340560
統計: A(121), B(160), C(1583), D(48), E(0) #340560
詳解 (共 4 筆)
#563844
(一)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乃指一般得為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資格,即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可為訴訟法上各種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當事人能力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原則上是以民法上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乃指民法上做為法律上一切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資格,亦即能概括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之有無為判斷標準,例外於同條第三項的非法人團體,亦承認其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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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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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376
第40條(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A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D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A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D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271號判例意旨,獨資經營之商號,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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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167
簡單扼要。
獨資商號在法律上並非獨立的法人實體,其權利義務歸屬於經營者個人。因此,它本身不具有當事人能力,訴訟時應以負責人個人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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