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則等之,不等者則不等之。」這種「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法理,合乎下列哪一種教育價值的要求?
(A)卓越
(B)效能
(C)公平
(D)流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316), C(4320), D(110), E(0) #122140

詳解 (共 3 筆)

#274858

1967 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均等】一詞的界定,引進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本資料參考自:教育社會學(Sociology of Education)楊洲松教授 國立暨南大學課程所/師資培育中心

http://blog.xuite.net/kc6191/study/32693617-%E7%A9%8D%E6%A5%B5%E6%80%A7%E5%B7%AE%E5%88%A5%E5%BE%85%E9%81%87(positive+discrimination)

50
0
#2649022
找到的翻譯....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259839
這該如何解釋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