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6. 下列何人絕對無訴訟能力:
(A)已婚之未成年人
(B)禁治產人
(C)外國人
(D)長期心神喪失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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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62), C(22), D(928), E(0) #340561

詳解 (共 9 筆)

#330291
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第 612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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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689
(A)已婚之未成年人 >>有行為能力=有訴訟能力
(B)禁治產人 >>民訴§612已刪(有爭議)
(C)外國人 >>有行為能力=有訴訟能力
(D)長期心神喪失之人>>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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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621
15條3項~程序能力的部分~受監護宣告人~一定要件下~特別賦予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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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436
民訴刪的都跑去家事事件法了, 而且還20...
(共 1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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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354

 現行法已經沒有禁治產了

考題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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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320
請問有人知道民訴刪除§568~§640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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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02
所以都沒有訴訟能力得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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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46
民事訴訟§568~§640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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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44
第 46 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 有訴訟能力。
第 570 條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第 584 條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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