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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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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1012), C(4860), D(135), E(0) #1983141

詳解 (共 10 筆)

#3315674


諧音:公清依法收罰稅四十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微處分而涉訟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沒入,已侵害到財產權利,不可謂「輕微」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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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472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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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269

補充 : 行政訴訟 §237-9交通裁決、§237-17行政收容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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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71
原本題目:1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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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298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當事人因隨地吐檳榔汁而必須接受 4 小時戒檳班講習,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

(B)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

(C)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新臺幣 40 萬元之溢繳稅款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110司四-42.)


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參司法院常見問答)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須特別注意者有三: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  
           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亦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其適用之程序,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別有規定外,餘亦準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二)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之1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
          訟不適用之」,故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縱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仍無適用簡易訴
          訟 程序之餘地。

(三)因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
          元,未來司法院將視案件收結情形,適時減少或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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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656
口訣: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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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539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以下者。(A)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B)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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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224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現行法規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舊法規,參考用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正確 (參考舊法)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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