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統計: A(555), B(1012), C(4860), D(135), E(0) #1983141
詳解 (共 10 筆)
諧音:公清依法收罰稅四十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沒入,已侵害到財產權利,不可謂「輕微」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補充 : 行政訴訟 §237-9交通裁決、§237-17行政收容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當事人因隨地吐檳榔汁而必須接受 4 小時戒檳班講習,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 (B)違法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並沒入清除機具 (C)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新臺幣 40 萬元之溢繳稅款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110司四-42.) |
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參司法院常見問答)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須特別注意者有三: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 (二)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之1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 (三)因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 |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現行法規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舊法規,參考用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正確 (參考舊法)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