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對於性騷擾之定義,性騷擾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敵意環境之性騷擾」,另一種是「交換條件之性騷擾」。甲之同事乙每日對甲講黃色笑話,並常常對甲有肢體上的過度接觸,請問乙對甲所為的行為構成哪一種性騷擾?

(A)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B)交換條件之性騷擾

(C)並不構成性騷擾

(D)兩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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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6), B(194), C(29), D(796), E(0) #389599

詳解 (共 5 筆)

#529037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sxa_info.htm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我們所說的職場性騷擾通常有四種類型:
1. 性的交換(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 明示或暗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為員工或求職者取得職務或喪失職務或變更其勞動條件的交換。也就是說,女性員工若拒絕上司或雇主的性要求,就可能會喪失某種工作上的權益,包括得不到晉升的機會,甚至會遭受到降級、減薪或其他工作上的刁難與報復。因此,對於女性的人格尊� Y及工作權益造成相當大的侵害。

2. 敵意的工作環境 在工作場所中,單方面以與「性」有關的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造成困擾。此類的性騷擾,從口頭上的開黃腔、吃豆腐、色瞇瞇的窺視、肢體上的毛手毛腳、到被迫陪老闆應酬等都算。

3. 性的徇私 有人真和上司有性的交換,而換的較好的工作待遇,對其它受雇者,也是一種不應有的騷擾。例如,和上司有曖昧關係而得到升遷,或工作就比較輕鬆。如果有人真的以此得到上司的特別照顧,這是很糟糕的一件事情,因為這會影響到工作氣氛,令其他員工覺得不公平。

4. 非雇主或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 被公司以外的人性騷擾,通常是客戶。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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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性騷擾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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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 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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