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別工作平等的規定下,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該法第4 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14 至20 條之規定,應如何提出申訴?
(A)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訴
(B)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不受理時,才能進一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訴
(C)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其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7 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D)受僱者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828), C(4237), D(557), E(0) #389603
統計: A(147), B(828), C(4237), D(557), E(0) #389603
詳解 (共 7 筆)
#523959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131
3
#1492941
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1-1. 誤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中央主管機關於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不服處分↓
2. 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or訴願
↓不服處分↓
3. 提起訴願or行政訴訟
47
0
#523282
第三十四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
0
#4632988
(A)(D) 可向中央及地方提出申訴(但中央受理後應移送地方處理,七日內)
(B) 基本上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不受理

21
0
#2591692
若依法規「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不是應該也可以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訴?
3
1
#1528098
3F的程序是性平第34條針對「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
請問那33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不服處分的程序有一樣嗎?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