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司法院大法官繼 1995 年釋字第 382 號解釋後,於 2011 年再度作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第 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A)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C)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D)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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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78), C(311), D(71), E(0) #21047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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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哪裡的文昌比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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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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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中..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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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77
考這一題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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