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有關「黃金得分」(Golden Score)/延長賽的敘述何者為非 :
(A)比賽時間為3Mins
(B)一方選手遭受到第一次指導(Shido 1)處罰時,比賽得以繼續進行
(C)同一位選手有第二次指導2(Shido 2)的狀況發生時,主審得以直接對該選手做出指導2(Shido 2)之處罰並宣告比賽結束(Soremate)
(D)同一位選手有第二次指導2(Shido 2)的狀況發生時,主審得以召集兩位副審進行合議,確認選手「犯規」事實,若結果是「認定」的,則主審隨即對該選手做出指導2(Shido 2)之處罰,並宣告比賽結束(Soremate),並且裁定對方獲勝
統計: A(129), B(201), C(551), D(175), E(0) #81260
詳解 (共 9 筆)
「黃金得分」(Golden Score)/延長賽
時間:由5 mins縮短為3 mins。
1. GS延長賽時,一方選手受到指導1(Shido 1)處罰【視同口頭警告】時,比賽得以繼續進行,(因為對手還沒有得分)。
2. 但如果同一位選手受到指導2(Shido 2)處罰時,等同對手已經獲得有效(Yuko)得分,此時也是比賽終了,此時主審的判決處理如下:
(1) 先叫停止(Matte)。
(2) 召集兩位副審進行合議,確認選手「犯規」事實,若結果是「認定」的,則主審隨即對該選手做出指導2(Shido 2)之處罰,並宣告比賽結束(Soremade),並且裁定對方獲勝;但是若兩位副審均不同意給予指導2(Shido 2)的處罰時,則等待副審歸位就坐後,主審隨即宣告開始(Hajime)繼續比賽。
(3) 延長賽時,若一選手施以「投技」或「壓制」獲得有效(Yuko)以上含半勝(Waza-ari)、一勝(Ippon)之得分時,則依照舊制處理步驟(EX:有效(Yuko)>比賽結束(Soremade)以手勢判定得分/獲勝的一方。
(4) 延長賽時間終了,雙方仍然「平手」的狀態下收場,將依照舊制規定,以「舉旗」方式來判定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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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數 |
1-14S |
15-19S |
20-24S |
25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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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壓制 (Osaekomi) |
不予計分 |
有效(Yuko) |
半勝 (Waza-ari) |
一勝(Ipp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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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指導) |
指導1,僅列記錄、未得分 |
指導2 (Shido 2) |
指導3 (Shido 3) |
指導4 (Shido 4) |
十、黃金得分制
1.當比賽時間到,雙方選手均無得分或得分完全相等時,比賽將由「黃金得分賽」決定結果。
2.主審宣告「比賽結束」,計時員隨即重新設定比賽時間(延長賽之時間須與原來比賽時間相同)。
3.在計分板上之任何「得分」、「處罰」甚至醫護處理資料之紀錄,應全部消除,完全重新設定。
4.主審應以正常方式,叫喊「開始」重新開賽。在原來比賽與「黃金得分」延長賽之間,選手不可以有休息時間。
註:原比賽時間到時,主審應喊「完畢」(Sore-made),命選手整理服裝,同請計時、記錄員消除計分板上之任何紀錄並重新設定比賽時間,一切就緒後,立即開始比賽。
5.第一個得分或處罰之宣告,即決定比賽結果。一有得分,比賽立即結束。「黃金得分賽」只計算技術得分(或處罰),其結果應記錄於比賽成績紀錄表上。
6.在「壓制」之情況,如已宣告「壓制」,主審應允許該「壓制」繼續至滿25秒(一勝)或被開脫(壓制取消),或攻守雙方施作「勒頸」或「關節」技術有立即結果為止。在此情況,選手將獲已達某程度之得分。
7.在「黃金得分」之延長賽中,如果選手被判處「直接犯規輸」,他將得到如同正常比賽之後果。
註:即不得參加下輪或敗部復活賽。
8.如在「黃金得分」延長賽之時間已到,雙方均無得分(處罰),將由主、副審裁判決定比賽結木。在喊「判定」後(舉起正確之旗幟),由主審宣判何方獲勝。在此情況下,主、副審應就「黃金得分賽」過程中,雙方之攻防技術、動作與整體表現,作為判定勝負之考量(先前之比賽表現,不得作為此次判定之參考)。此一比賽結果,在比賽成績紀錄表上,應記錄為「判定勝」。
很糟糕,我看完了這規則還是無法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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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比賽?
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