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在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的建議不包括哪一項
(A) 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的改良
(B) 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C) 教師教學的方法
(D) 生活協助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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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 C(1086), D(57), E(0) #187301

詳解 (共 3 筆)

#323540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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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68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已經不是Ari...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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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52
老師用什麼教學方法來教學生應該是看過學生實際本人後 觀察 評估 前測後才能決定的吧?!
而且可能課程的不同也會用不同的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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