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乙同舟,遇風將溺,乙奪走甲之救生圈,致甲溺死,乙之行為應受到何種制裁?
(A)罰金
(B)罰鍰
(C)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D)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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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9), C(203), D(1409), E(55) #154881

詳解 (共 10 筆)

#151497
確實,這題是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需要利大於弊,才能主張緊急避難
故無法阻卻違法。

但在罪責部份,因法不能強人所難
是以基於無期待可能性,還是可以阻卻罪責,而不罰。
你說的減免罪責,應該是欠缺不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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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788
請將D選項改成"要罰",因為有學者認為,...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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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227
原本題目:甲、乙同舟,遇風將溺,乙奪走甲...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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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86

緊急避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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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40

刑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屬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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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054
#筆記:
乙得否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針對係人之現在不法侵害,乙非面臨人之現在不法侵害,故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乙得否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客觀上,乙若不採取相當之措施,乙之生命危害將擴大為死亡之結果,故乙所面臨情狀屬緊急危難。避難手段上,乙奪走甲救生圈保命之行為,係屬於適當之手段(有效),在必要性的部分,乙情況謂之緊急,已無迴避之可能性亦無最小侵害性可討論,故符合必要性。惟在衡平性的部分,乙為保全其生命法益,而犧牲甲之生命法益,基於生命絕對保護原則,乙難以通過衡平性之考驗,故乙應為防衛過當,其法效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罰金→ 刑罰
罰鍰→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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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27

緊急避難通說採利益衡量說

乙之生命法益並未大於甲之生命法益

所以不能主張

就算認為無期待可能性也只能減免罪責而非不罰

所以這題答案應為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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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204
只有我覺得題目沒有提及船上只有一只救生圈(「『甲之』救生圈」令我認為甲乙各有自己的救生圈),而乙刻意奪走甲之救生圈是殺人罪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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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8

答案應該是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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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10

D沒錯吧  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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