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散播乙和丙正在熱戀的訊息,乙認為侵犯其隱私而對甲提出告訴。檢察官未經調查相關證據,就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聲請再議被以再議逾期不合法而駁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乙聲請再議且被駁回時,乙都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以糾正不起訴處分之錯誤
(B)乙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只針對不合法之緩起訴處分
(C)乙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就是要糾正所有錯誤之處分,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D)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未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等同未聲請再議,且目前實務上對不合法再議均以公函回覆,並未製作處分書,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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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86), C(369), D(1317), E(0) #372605

詳解 (共 5 筆)

#560988

第258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第258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依據以上兩條而論,只有當「因再議無理由而被駁回」時才能聲請交付審判。但依題目所述,乙之再議會被駁回是因為「再議不合法」,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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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361

(A)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乙聲請再議且被駁回時,乙都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以糾正不起訴處分之錯誤(X;須再議以無理由駁回)
(B)乙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針對不合法之緩起訴處分(X;不起訴處分亦可聲請再議)
(C)乙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就是要糾正所有錯誤之處分,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之處分(X;須再議以無理由駁回,才得聲請交付審判)
(D)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未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等同未聲請再議,且目前實務上對不合法再議均以公函回覆,並未製作處分書,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O;要有再議處分書才得聲請交付審判,僅公函無法聲請)

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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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354

訴訟程序不對  因為他沒有偵查  可以在10日內聲請交付審判吧

我覺得可以聲請

可是他超過時段了  所以就不能了   是這個意思嗎

白話的意思是這個意思嗎@@ 感恩告知 謝謝

我想辦法不死記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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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336
甲散播  乙黃綠紅 和 丙蒻若鮮 正在熱...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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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67
2023刑訴有修法喔

再議無理由改成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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