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為犯罪幫派的首領,計畫犯罪,並指揮督導乙、丙犯強盜殺人罪,甲成立該罪的:
(A)教唆犯
(B)幫助犯
(C)共同正犯
(D)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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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7), C(781), D(159), E(1) #154879
統計: A(182), B(7), C(781), D(159), E(1) #154879
詳解 (共 8 筆)
#129335
以大法官釋字109號來說,這題的確可以算共謀共同正犯
但是以指揮監督的動作來看,說他是正犯後正犯-間接正犯的一種
感覺也不能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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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23
正犯後正犯是國內傳統學說,實務上並不承認。所以間接正犯只限於利用他人非刑法上、欠缺構成要件該
當性、阻卻違法、欠缺或減免罪責之行為之正犯,簡單來說,間接正犯只限於把別人當作工具的情形。
本題中,甲雖立基於監督指揮之地位,但甲、乙、丙三人間對於強盜殺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
且具備行為分攤(甲計畫、監督,乙丙下手),所以甲乙丙三人以強盜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論之。
至於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的刑度,因為兩種都是正犯,所以在法定刑度上沒有不同,
也沒有其他減輕或加重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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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89
感謝李大提供的資訊,我查了一下,在文字上的使用應該是如下,比較嚴謹一些
被利用人成立犯罪,但是受利用人完全支配,被利用人為「完全直接正犯」,利用人則非教唆犯,而為「直接正犯後之間接正犯」,簡稱『正犯後正犯』.
間接正犯~此概念是在填補解釋,並沒有違反刑法的類推,只是在法理上填補這種躲在幕後支配犯罪的人.
文字連結出處:http://blog.udn.com/pp39398899/130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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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190
間接正犯是以「優越的意思支配」其他人犯罪,依題示甲為首領,故其他人受到甲優越意思支配的機率也很高,小嘍嘍不聽話也可能被幹掉呀!所以我認為甲可為共同正犯,但也可以是間接正犯。總之,題目說的不夠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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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61
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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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6
痾 ! 我答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 ~ 刑度有不同嗎 ? 兩個答案均為正犯 其有何差別? 是在大法官解釋哪一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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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26
為何甲不是教唆犯呢? 教唆和共謀共同正犯有何不同呢? 甲是自己計畫的, 乙丙只是受指揮, 為何算是共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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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59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837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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