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的法律依據為何?
(A)行政院組織法
(B)行政院組織法與考試院組織法
(C)憲法增修條文
(D)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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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8), B(171), C(1112), D(90), E(0) #190978

詳解 (共 10 筆)

#327781
2011年11月14日,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和所屬機關組織法。2012年2月6日,改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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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5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 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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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9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法律依據為何?
(A)
行政院組織法
(B)
行政院組織法與考試院組織法
(C)憲法增修條文
(D)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解析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設置依據」:
一、原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之規定 :「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是以「總統」於「民國56年」7月27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並於「民國56年」9月16日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自「民國80年」5月1日起,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乃改由依據「民國80年」5月1日「公布」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該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其「原有組織法規」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止。又「民國82年」12月30日已公布實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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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91

~精修(一) : 人事機構」具有獨立超然」的地位」: 「人事機構」所管轄的業務包括「考選」、「任用」、「級俸」、「考績」、「獎懲」、「升遷」、「福利」、「訓練」、「保險」、「撫卹」、「退休」等,這些業務在「我國」主要是由「考試院」掌理,不過根據憲法增修條款的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部分人事權並「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構的「人事行政事宜,但「我國」實際上仍是「一條鞭式」的「超然系統」,因為「考試院」仍可在「考銓業務」上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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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98

~精修(二) :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即以前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轄屬之部會,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 內閣 )、各「地方政府」「國營事業」「人事行政」之以及負責公佈「全國各縣市氣候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相關「考銓業務」「考試院」監督。

二、沿革 :

(一) 1967年9月16日,成立
「行政院人事行政」。 (二) 1993年12月3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
(三) 2011年11月14日,制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和所屬機關組織法。
(四) 2012年2月6日,改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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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71

民國56年:依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授權給蔣中正為了適應動員戡亂,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命令)

民國80年:5月1日進行第一次修憲,也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為取得依法設立的依據,制定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法律)」

民國94年:最新的第七次修憲,卻沒有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的規定。(地位曖昧不明)

民國99年: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明確依法取得設立的依據。

 

所以依題所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具體的設置依據應為民國80年第一次修憲,第七次也就是最新的憲法增修條文是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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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80
所以如果題目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源依據就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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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31

民國91年的文章...會打折扣...我也不知道誰對誰錯~第三條增修就是和行政院有關了~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   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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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37

好杯鄙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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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32

增修條文在多次修憲後,已無人事行政局的規定了,這是是搞笑嗎?臨時條款也廢除了,人事行政局根本就沒有法源的依據了吧,看這篇: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140.htm

釐清人事行政機關憲政定位

憲政法制組研究助理 龔意琇

近日廣受各界討論的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上演了行政院、政府改造委員會與執政黨立委間擺不平之戲碼,終於在陳總統親自主持政府改造委員會後拍板定案。此次由總統府主導的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中,其重要特色在於將行政院組織分為業務、行政管理、政策統合與獨立機關四類,其中在行政管理機構之部分,包括人事總署與主計總署,人事總署即負責目前人事行政局之業務。

長久以來,人事行政局之存廢一直是我國憲政學者與人事行政學者關注之課題,由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可知考試院是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全國公務人員相關事宜,但是從民國五十六年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條之授權,設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後,我國人事上便出現了「人事行政雙重首長制」,亦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的人事機構,一方面受考試院監督,另一方面又聽命於人事行政局。然而,觀察我國當前憲政體制,仍屬於五權分立之政府架構,故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後,民國八十一年修憲之增修條文第九條便訂定「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且在同次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明定,考試院已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其雖仍維持最高考試機關之地位,但其職權卻已減縮,僅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五類事項有決策與執行之完整職權,對於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五項僅掌有法制事項,換言之,其他非法制事項之部分,則由其他機關負責,以確立人事行政局作為憲法機關地位之法源,且以此化解人事行政局侵奪考試院權限之疑慮,以不變動五權憲政架構的前提下,確立其存在的憲法基礎。

然而,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之增修條文中,已不見「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之條文,原條第一項「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國安局」之條文則併入增修條文第二條,仍作為總統府設立國安會與國安局之憲法依據,由此觀之,當時在憲法中揭示,用來說明行政院得設立人事行政局之憲法增修條文已被刪除。換言之,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至今,由於當時國代之有意或疏忽,已把人事行政局設立之憲法依據一併刪除,又未為其他配套措施,使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存在,產生了合憲性之爭議,亦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我國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中,定位妾身不明。尤其未來如果成立人事總署,其業務範疇更為擴張,與考試院之間恐又將生權限爭議。由於近日行政院組織再造之議題,使吾人察覺行政院設立人事行政局或人事總署,恐有合憲性之爭議,故在此提出,期待政府在著手進行行政院組織之改造工程之際,能重新釐清人事行政局或人事總署之憲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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