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的法律依據為何?
(A)行政院組織法
(B)行政院組織法與考試院組織法
(C)憲法增修條文
(D)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統計: A(1028), B(171), C(1112), D(90), E(0) #190978
詳解 (共 10 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 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的法律依據為何?
(A)行政院組織法
(B)行政院組織法與考試院組織法
(C)憲法增修條文
(D)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解析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設置依據」:
一、原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之規定 :「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是以「總統」於「民國56年」7月27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並於「民國56年」9月16日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自「民國80年」5月1日起,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乃改由依據「民國80年」5月1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該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其「原有組織法規」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止。又「民國82年」12月30日已公布實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精修(一) : 「人事機構」具有「獨立超然」的「地位」: 「人事機構」所管轄的業務包括「考選」、「任用」、「級俸」、「考績」、「獎懲」、「升遷」、「福利」、「訓練」、「保險」、「撫卹」、「退休」等,這些業務在「我國」主要是由「考試院」掌理,不過根據《憲法增修條款》的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則掌理「部分人事權」並「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構」的「人事行政」事宜,但「我國」實際上仍是「一條鞭式」的「超然系統」,因為「考試院」仍可在「考銓業務」上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精修(二) :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 即以前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轄屬之部會,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 內閣 )、各「地方政府」和「國營事業」之「人事行政」之以及負責公佈「全國各縣市氣候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相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監督。
二、沿革 :
(一) 1967年9月16日,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 1993年12月3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
(三) 2011年11月14日,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和所屬機關組織法。
(四) 2012年2月6日,改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
民國56年:依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授權給蔣中正為了適應動員戡亂,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命令)
民國80年:5月1日進行第一次修憲,也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為取得依法設立的依據,制定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法律)」
民國94年:最新的第七次修憲,卻沒有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設置的規定。(地位曖昧不明)
民國99年: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明確依法取得設立的依據。
所以依題所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具體的設置依據應為民國80年第一次修憲,第七次也就是最新的憲法增修條文是找不到的。
民國91年的文章...會打折扣...我也不知道誰對誰錯~第三條增修就是和行政院有關了~
| 第三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好杯鄙的題目
增修條文在多次修憲後,已無人事行政局的規定了,這是是搞笑嗎?臨時條款也廢除了,人事行政局根本就沒有法源的依據了吧,看這篇: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140.htm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