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4.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支給標準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B) 屬警察救濟法之性質
(C) 僅限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方適用之
(D) 其賠償經費由警政署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E) 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者,須支付醫療費與慰撫金
統計: A(2489), B(2421), C(320), D(322), E(2459) #1964688
詳解 (共 7 筆)
生命:慰撫金、喪葬費。
身體:慰撫金、醫療費。
財產:補償金。
(C) 僅限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方適用之 (合法、違法均適用)
(D) 其賠償經費由警政署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各該級政府)
V(A) 該支給標準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正確
標準:法規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V(B) 屬警察救濟法之性質
正確
(C) 僅限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方適用之
不正確
依法、合法、違法,皆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依法、合法)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違法)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 其賠償經費由警政署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不正確
各該級政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7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V(E)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者,須支付醫療費與慰撫金
正確
死亡、生命:慰撫金、喪葬費。
受傷、身體:慰撫金、醫療費。
身心障礙:慰撫金、醫療費。
財產:補償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1次慰撫金:
(一) 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250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新臺幣150萬元。
(三) 中度障礙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 輕度障礙者:新臺幣70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1次慰撫金新臺幣250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1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II. 前項第1款、第2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III. 第1項第2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或
警察人員違反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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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 |
慰撫金 |
喪葬費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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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慰撫金 = 最高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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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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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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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中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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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輕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7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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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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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慰撫金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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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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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1次慰撫金,至死亡等級的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不單指警察人員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賠償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