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50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給與年限之各項敘述,依現制而言,何者有誤?
(A)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B)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12年
(C)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12年
(D)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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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44), C(79), D(738), E(3) #240426

詳解 (共 5 筆)

#239849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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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02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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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16

名  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7 28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9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

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

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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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73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56. 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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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048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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