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50. 司法院大法官繼1995 年釋字第382 號解釋後,於2011 年再度作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A)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C)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D)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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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94), C(586), D(123), E(0) #210571

詳解 (共 9 筆)

#18551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解 釋 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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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42


所以考教師甄試還要順便當一下法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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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03
這跟國中生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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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94
真想罵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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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66
這種題目="=...會不會太強人所難了...誰會去看法條的釋字...maybe有神人會這麼做...難怪我考不上...s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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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73
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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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83
好像報紙有登過 
但是太難了 就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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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262
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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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78
這題真的有點太誇張了~可以討論一下可能的例子,否則真的很難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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