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
【已刪除】100年 - 新北市九校聯招#5137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0年 - 新北市九校聯招#5137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0年 - 新北市九校聯招#5137
年份:
100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已刪除】 50. 司法院大法官繼1995 年釋字第382 號解釋後,於2011 年再度作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A)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C)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D)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質判斷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