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92. 關於憲法,下列何者正確?
(A)七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B)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
(C)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主精神
(D)全國公立之教育文化機關,受國家之監督,私立除外
統計: A(25), B(779), C(51), D(30), E(0) #210613
詳解 (共 3 筆)
教育文化 (158~167條)
第一百五十八條 (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 <選項C>、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條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選項B>
第一百六十條 (基本教育與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選項A>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一百六十一條 (獎學金之設置)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一百六十二條 (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選項D>
第一百六十三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條 (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條 (科學發明與創造之保障、古蹟、古物之保護)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