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依現行法令規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下列何種團體?
(A)工會
(B)教師會
(C)工會或教師會(擇一)
(D)工會及教師會(均可)
統計: A(16), B(107), C(35), D(738), E(0) #210522
詳解 (共 10 筆)
工會法第十次修正。其中與教育事務關係最密切者為第四條,規定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
得--可以
應--一定
ㄉㄜˊ XDD
(類題)100 學年度南臺灣國中教師甄選命題策略聯盟
(B)教師工會與傳統教師會性質有所差異,主要與擁有下列何種權利有關?
(A)團結權 (B)協商權 (C)自決權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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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權 |
協商權 |
爭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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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 |
v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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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 |
v |
v |
v |
??
☆ 工會法(民國99年06月23日)
第 4 條
Ø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Ø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Ø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Ø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6 條
Ø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1)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3)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Ø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 教師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
第 16 條
Ø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4)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9)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Ø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不強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