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下列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行為中,公務人員若對其不服,何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
(A)考績丁等
(B)免職處分
(C)退休金之核定
(D)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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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324), C(317), D(8345), E(399) #797151
統計: A(544), B(324), C(317), D(8345), E(399) #797151
詳解 (共 10 筆)
#1036247
申誡不影響 公務員身份及財產上利益 所以僅得申訴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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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62
考績丁等即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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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37
需要注意的是
記兩支大過 跟 考績丁等
都會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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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560
申誡改為行政處分,可以提出復審了
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
,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
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因此,
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
,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
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因此,
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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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165
A免職(丁等)和退休金只有這兩者才是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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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154
申誡以上均改認行政處分,提復審、行政訴訟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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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678
(D)
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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