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250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30萬元
(B)50萬元
(C)70萬元
(D)100萬元
統計: A(2228), B(265), C(112), D(221), E(0) #818826
詳解 (共 5 筆)
死亡者----喪葬費最高30萬元
-----撫慰金一次250萬元
(輕)受傷者----撫慰金最高50萬元
----醫療費核實支付
身心障礙者----一次慰撫金:極重度250萬元
重度150萬元
中度100萬元
輕度70萬元
-----醫療費核實支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1次慰撫金:
(一) 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250萬元。
(二) 重度障礙者:新臺幣150萬元。
(三) 中度障礙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 輕度障礙者:新臺幣70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1次慰撫金新臺幣250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A)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1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II. 前項第1款、第2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III. 第1項第2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法使用警械,第三人死亡者,最高賠280萬
違法使用警械,相對人、第三人死亡者,最高賠28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故意,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產損失,各該級政府僅應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造成相對人、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產損失,各該級政府應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或
警察人員違反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者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一覽表
| 醫療費 | 慰撫金 | 喪葬費 | 總計 |
「受傷」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慰撫金 = 最高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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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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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重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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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中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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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輕度障礙者」 | 核實支付的醫療費 | 1次慰撫金7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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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 |
| 1次慰撫金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
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 |
| 補足1次慰撫金,至死亡等級的250萬 | 核實支付的喪葬費,最高30萬 | 死亡最高損失補償額度28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