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敘述,下列何 者錯誤?
(A)人民、法人或政黨均得聲請
(B)須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C)須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但不以受確定裁判為要件
(D)須主張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A)人民、法人或政黨均得聲請
(B)須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C)須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但不以受確定裁判為要件
(D)須主張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統計: A(817), B(428), C(5066), D(343), E(0) #2332119
詳解 (共 8 筆)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A)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B),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C)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D)。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有關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敘述,下列何 者錯誤?
(A)人民、法人或政黨均得聲請
(B)須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C)須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但不以受確定裁判為要件
(D)須主張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力,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順帶一提:
(一)得聲請釋憲之主體:
1.中央或地方機關2.人民3.法人4.政黨5.現有立法委員總額3分之1
6.各級行政或普通法院
(二)《人民團體法》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力,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補充未來要實施的憲法訴訟法,僅節錄審理之案件,有遺漏請幫忙補充
憲法訴訟法 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68條第1項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77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不是都改成憲法訴訟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