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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 公司係依美國法設立之公司,其主要股東為德國某知名集團企業,並由德籍人士擔任董事長,營 業據點普及全世界,主營業所設於日本,經營電腦週邊產品之銷售業務。其營運團隊打算將版圖擴 張至臺灣,於臺灣銷售其主力產品。請問依現行法,下述說明何者正確?
(A)由於我國採取法人實在說,外國公司本即具有法人格,A 公司可逕至我國開設營業據點銷售其產品
(B) A 公司可於我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由辦事處經常營業,負責產品之銷售事宜
(C) A 公司若欲於我國營業,必須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可開始銷售其產品
(D)由於我國與 A 公司之母國日本素無邦交,我國政府將不會認許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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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2), C(121), D(2), E(0) #686789
統計: A(12), B(32), C(121), D(2), E(0) #686789
詳解 (共 2 筆)
#1081424
第三百七十一條 (外國公司之認許 )
|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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