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某藥師於106年11月1日首次領得執業執照,進入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在職期間出國進修9個月,於108年12月1
日離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藥師離職應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B)出國進修應向原發執業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停業
(C)該藥師112年6月1日,再申請執業無須提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D)該藥師已具備2年調劑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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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183), C(783), D(3175), E(22) #2404010
統計: A(286), B(183), C(783), D(3175), E(22) #2404010
詳解 (共 10 筆)
#4873065
題目有說是首次職業 應該不適用上面需要補學分的說法
如果非首次職業C選項就有瑕疵
才需要在歇業兩年後補上20學分

藥師證書領證日 五年內 不管是否為 首次或非首次 皆不用付學分
補上上方圖片檔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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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029
補充(C)
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1.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112.11.2)者,以該日期(112.11.2)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2.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
===>所以原執照不用更新,也不用提繼續教育課程。
另外,最佳解提到的圖片中,非首次執業登記部分,因為不知道該藥師取得藥師證書是否超過5年(但是假設該藥師106.11.1才取得藥師證書,到112.6.1也已經超過5年,假設108.12.1到112.6.1歇業,也已經超過2年,應該是需要前一年20點才能執登,這裡覺得題目怪怪的,希望有看得懂的大大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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