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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已刪除】105年 - 高雄市教師甄試教育專業科目一般類#53296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已刪除】105年 - 高雄市教師甄試教育專業科目一般類#53296

年份:105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已刪除】14.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B)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 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C)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 來三年之學生及教師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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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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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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